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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将实行差别化征收标准
更新时间:2014-04-10
【本刊讯】为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要求各地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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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兼主编:陈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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