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严防进口机械设备超标入境
更新时间:2017-02-17
【本刊讯】自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多起进口机动车、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等进口产品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案例,国家质检总局专门下发《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防止了进口机械设备超标入境。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部门提醒机械设备进口商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确保进口产品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承担环境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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